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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 理 政 策   
代 理 条 件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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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则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,建立公平、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,维护代理商、经销商和公司的利益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代理商、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,应正当竞争,严格自律,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。
  第三条 本公司代理商、经销商均应遵循本办法。 


二、保证金
  第四条 代理商、经销商与本公司签订代理或经销合同,在授权区域内销售本公司产品,均应交纳保证金。
  第五条 收取保证金时,由本公司开具收据;在双方解除合同时,将保证金退还给经销商。若出现经认定的恶意窜货行为,本公司有权没收其保证金。
  第六条 代理商、经销商一旦发生经认定的窜货行为时,以窜货方的保证金为限对被侵害方进行赔付,如果继续经销本公司产品,需补足相应保证金后方可继续进行经营活动。 


三、市场管理
  第七条 代理商、经销商在出货时,必须逐一做好出货记录(收货单位全称、型号、数量、单价、产品序列号及相关票据等)。本公司有权检查出货记录,代理商、经销商应无条件配合,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、作假或错误引导。
  第八条 代理商、经销商只能在其被授权的经销区域内销售本公司产品,严禁跨区销售。若发生窜货情况时,经公司认定属于非故意窜货,公司责令其限期收回货物;经公司认定属故意窜货,则根据窜货数量和金额,将窜货方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向被窜货方赔偿,窜货情况严重的,公司将没收保证金并取消其经销资格。
  第九条 故意窜货是指:代理商或经销商未经过公司授权,将所代理的本公司合同产品销售到其它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区域。连锁公司的正常调货进入其它区域不属于故意窜货,但窜货方必须在限期内收回该批货物,如果在限期内未收回该批货物,同样可以认定为故意窜货。
  第十条 代理商和经销商有责任约束自己下属的经销商,其下属经销商窜货,视同窜货产品序列号所示地区的代理商或经销商窜货,经认定的窜货行为,按第八条处理。
  第十一条 若经销商有特殊理由需跨区销售,应事先书面报本公司市场部或销售部,获书面批准后实施,不被视为违规。
  第十二条 代理商、经销商有权力和义务举报来自其它在该区域销售的产品,如有发现,应立即了解有关经销商、产品来源、产品序列号、具体数量等相关证据并尽快向本公司汇报。公司接到举报后,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给出书面处理意见。
  第十三条 对恶意陷害其它经销商,制造虚假窜货骗取赔偿金的现象,本公司有权对此事件的制造方处以保证金为限的罚款,取消其代理资格,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 


四、附则
  第十四条 在代理商和经销商与本公司签订代理或经销协议前,本公司销售部将本办法告知代理商和经销商,代理商和经销商在认可本办法后才能签订代理或经销协议,本办法作为协议的附件。
  第十五条 重庆华伦弘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本办法的实施,并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。
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华伦弘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


重庆华伦弘力实业有限公司
二○○七年三月二十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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